江苏发布十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今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附:十大案例

一、江某等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苏州)

2021年12月1日至17日,江某、盛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合伙从苏州高新区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二人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2021年12月24日,苏州市林业局虎丘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202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江某、盛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与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东渚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沟通帮助取证,为鉴定评估提供必要证据基础,明确涉案林地面积,周边树种种植密度,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8.6287立方米。同时,委托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评估。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而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10年左右,在此期间生态固碳损失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形式实现。专家综合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48740元。

2023年2月27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与孟某开展诉前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孟某自愿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并与同案当事人江某、盛某共同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系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建)承担补种苗木养护责任,支付养护费用3万元。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2023年5月,孟某完成108吨碳汇认购,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鉴于孟某系收购林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主动认购碳汇,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苏州市生态公益修复基地碳汇林植物养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因江某、盛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多次持续砍伐太湖周边林木近400棵,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损害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森林生态的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修复环境,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等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一定系数的惩罚性赔偿。2023年3月10日,检察机关与江某、盛某达成生态修复调解协议。因江某、盛某虽有履行意愿但无力承担18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分局、东渚街道办事处等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形成《植树复绿、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案》,由江某、盛某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18万余元。目前,江某、盛某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320余棵,并开展劳务代偿52个工时,以此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二、周某等人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

2022年以来,南通市辖区内多地发生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2022年12月,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在启东市海复镇均里村附近发现填埋有不明外来固体废物。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对现场进行初步清挖核查,并于2023年1月委托第三方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初步认定:现场填埋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合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害物质”。因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启东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办理,经公安机关侦办发现,启东市海复镇均里村固废填埋为周某等十余人所为,相关涉案人员均已取保候审或批捕,刑事案件正在检方办理中。

2023年9月2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检察院赴启东市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讨论会,通过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协作,推进该案办理。2023年10月20日,启东生态环境局会同启东市检察院、启东市城管局对涉案主要当事人周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第一次磋商,因本案涉及团伙17人,每个人实施行为和损害后果不一,责任难以区分界定。启东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作为主要牵头人,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2023年10月底,启东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城管部门会同周某又继续开展多次损害赔偿磋商,最终周某愿意先行缴纳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先期开展修复处置工作,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23年11月23日,启东生态环境局联合启东市检察院、南大环科院共同商处该案,为当事人周某垃圾填埋案提供修复处置参考方案,推进修复工作。2023年12月3日,启东市城管局指导当事人聘请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12月13日启东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检察院三方协调土地事宜后正式开始清挖工作,并对生态环境修复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12月16日初步清理完毕。12月22日,经再次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确定生态修复情况,科学有效地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经测算修复费用共计308万元(前期工程费用27.5万元、固废清挖转运处置265万元、其他监理评估等15.5万元)。目前检方正在对除周某外的其他十余名当事人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后续将继续开展多轮磋商。江苏法治报、腾讯新闻、江海南通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报道。

三、夏某、刘某等人非法处置化工废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常州)

2022年6月初,数十名货车驾驶员从常州、无锡两地的产废企业购买危废铁桶转卖至常州地区的非法处置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经过公安机关为期一年的经营侦查,2023年5月30日,在省食药环侦总队和省厅执法监督局的统筹协调下,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动30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组成5个案件联合侦办组,在常州市天宁区、无锡江阴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行动共查处涉案“窝点”三处、涉案车辆十一辆,抓获犯罪嫌疑人四十余名,涉案危险废物146吨。该联合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件,一举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常州、无锡两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团伙。

202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就该案进行司法鉴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鉴定评估报告,本次案件涉及应急处置费、鉴定评估费、修复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79万余元。生态环境部门迅速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成立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实际缴纳赔偿数额合计619万元,足额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后,超额部分赔偿义务人同意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替代性修复。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第一时间将涉案危废转移至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了危险废物的扬散流失。并成立修复监管专班对修复方案、日常监管、效果评估严格把关、全程监管,2024年5月20日完成全部地块的修复工作,5月31日完成地块修复验收评估。

四、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和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

2023年2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雨排口风险隐患专项整治专项行动计划,到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南侧有一块荒地,该地块未硬化,未采取防渗措施,荒地东北角有一个吨桶,吨桶内有约900升黄色废水,吨桶南侧荒地里有多处洼地,洼地内积存有黄色废水。海安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厂区内南侧荒地里的黄色废水进行采样,于2023年3月7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DHJ231650),报告显示荒地里的黄色废水化学需氧量最高值为148000mg/L。在海安生态环境局的监管下,企业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废水进行处置。

进一步调查发现,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法国人,日常生产经营交由生产经理全面负责。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单位维修人员用叉车将装有废水的吨桶运到厂区南侧荒地,打开吨桶的阀门直接排放废水,废水渗入土内,最近一次排放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累计排放约8桶。

2023年3月,海安生态环境局和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出具《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本次实际发生费用有:清理费用、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其中清理费用为13990元,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10827.5元,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83元,地下水监测费用为20000元,事务性费用为146600元,合计192500.5元。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认为该单位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计算,系数为1.275,惩罚性赔偿费用7123元。2023年9月28日,海安市检察院向海安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索赔。同时,海安生态环境局和海安市检察院帮助企业对存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遗漏污染物和国有土地用地问题进行了整改,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上述损害事实及评估意见,2023年10月19日,海安生态环境局向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赔偿意见书,与海安市检察院一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南通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当场同意进行赔偿,并于2023年11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同意赔偿199623.5元。目前该案已修复到位,惩罚性赔偿金于2024年3月12日用于开展补植复绿。该案件也作为典型案例纳入了海安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案件库,通过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提高企业环保法治意识。

由于本案受污染土壤面积较大,废液长时间渗透到地下的影响难以估量,于是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连续2年分4个批次对地下水开展监测,直至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不发生反弹。

五、某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苏州)

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某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为节约经营成本,使用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水溶性切削液处理设备及人工分离的方式对混合收集的废液回收利用。该公司利用上述方式非法处置废液100吨以上,处置过程中废液滴落地面,经围墙孔洞流出墙外。经鉴定,涉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围墙外土壤受到污染。

2021年7月26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依托联合会商机制,将该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依法审查,并抄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

鉴于该案造成土壤污染需要实际修复,且案件涉及外国人犯罪,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启动涉案企业整改,邀请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导修复工作。同时,结合该公司具体情况,选取具备外资管理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聘请专业汉语翻译人员解决语言沟通障碍。整改期间,吴中生态环境局全程跟踪涉及环境污染整改事项。2022年12月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确认已完成修复目标,费用合计451936元。

2023年10月,吴中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召集该公司召开座谈会。会上,向该公司进行释法说理,让公司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为弥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该公司向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捐献“吴检暖心”司法救助专项基金5万元。

2023年11月,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对该案企业整改情况及拟作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吴中生态环境局受邀参加。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检验整改效果,对涉案企业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目前,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稳定,公司经济企稳回升,2022年新增研发人员20名,对新能源汽车产线增加投资额1830万。

六、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京)

2023年3月22日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起将研磨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排在车间内,地面径流后,通过墙角暗缝由车间外私自开凿的沟渠至沉淀池,经沉淀后通过地面下铺设的PV管道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 HW17,废物代码为 336-064-17。当日栖霞生态环境局以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侦查,2023年3月31日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关停了滚毛刺车间,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深刻反省。2023年9月18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就相关责任认定与履行方式等举行公开听证会。同时,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经磋商,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同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61040元,并承诺实施厂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方位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实现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另外,该公司员工张某某等6人自愿参加长江南京段公益护渔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七、东海县19家企业非法排放废气、扬尘未覆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体磋商案(连云港)

2023年10月,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在推进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过程中发现,连云港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违反扬尘管理制度、东海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违反涉VOCs管理制度,被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处以罚款,经筛查这19家企业大气污染行为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情形。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准备过程中,经实地走访,发现涉案19家企业基本上为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影响,经营状况不佳。违法问题发现后,企业能够积极整改并按要求控制废气排放,经沟通后能正确认识到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环境损害并表示愿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本着“应提尽提”“应赔尽赔”原则,东海生态环境局综合考量案件数量较多、委托专家评估费用高、企业经济赔偿支付能力等因素,经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东海县检察院支持的情况下,决定采取“综合认定+集体磋商+多种替代修复方式”的模式开展磋商赔偿。

东海县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涉案证据材料后,出具支持磋商法律意见书,支持东海生态环境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认定涉案19家公司承担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形式和内容。

东海生态环境局结合执法检查和走访情况,了解涉扬尘企业堆放原料类型、面积,涉VOCs排放企业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环评要求等因素,确定废气单位治理成本,确认危害系数、敏感系数和环境功能系数等参数。结合异地类案赔偿案例,以《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得出的赔偿金额为基础,按照《连云港市扬尘未覆盖环境损害数额综合认定参考》《连云港市VOC企业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电子化评估》进行核算,统一标准,经综合认定会分析研究,最终核算19家涉案企业损害数额为100元至2300元不等,经集体研究,达成综合认定统一意见,通过磋商方案。

集体磋商会在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监督下进行,会上各企业对综合认定结果均无异议,并分别签订了磋商协议。本次集体磋商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并在媒体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八、南通某工程公司船舶燃油超标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

南通海事局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检察院的牵头协调下,完成长三角首例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情况如下:2022年6月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嘉达码头对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船舶进行了船用燃油油样取样送检,发现该轮该航次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为92mg/kg,超过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标准(≤10mg/kg)。南通海事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事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2022年12月9日,南通市检察院、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组织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召开了该船舶燃油硫含量超标案件听证会,决定由南通海事局对该案件开展生态环境索赔工作。2023年3月1日,南通海事局和南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相关环保专家对该案件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决定采取植树造林等劳务代偿方式,折抵赔偿费用共计2089元。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2023年3月10日,在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见证下,南通海事局与赔偿义务人成功签订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于协议签订当日直接投入到“补植复绿”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4月21日,该案件结案听证会顺利举行,案件正式结案。

九、某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火灾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泰州)

2023年1月7日12时左右,某股份有限公司11号萃取车间发生火灾。在事故救援中,消防部门开展灭火作业并持续保持喷水降温形成大量事故消防废水,远远超出企业事故应急池承受能力,部分消防水夹带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厂区南侧丰产河(入河前丰产河事故点上游550米、下游450米均筑有堤坝),造成拦截坝内约1km河道污染。丰产河入长江水域水质稳定达标,事故未对长江水体造成影响。

截至1月13日,丰产河拦截坝内受污河水转运工作全部结束,共转运受污河水约4.65万方,分别由4家企业处理;现场清理危废合计约1.46万吨(含事故点位受污染土壤、500吨河道底泥以及烧毁的危化品、活性炭等),已全部转至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清理一般固废约6727吨,送至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根据1月13—14日连续监测结果,拦截坝内外镍、钴重金属监测指标均达标,已满足相关环境要求,经专家论证环境应急响应终止。

某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火灾事故对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3年3月,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并由泰兴生态环境局、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火灾事故做环境损害和修复效果评估。根据《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某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火灾事故涉及的土壤和水环境数据达到相应的功能区标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35118424.83元。

3月31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兴生态环境局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就突发火灾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首次磋商,会上明确了本次损害赔偿目标和要求。在得知某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生态环境部门还协调了保险公司主动启动理赔程序,争取上限额度赔偿。5月16日,召开了第二次磋商会议,初步确定了赔偿方案。10月16日,泰兴生态环境局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35118424.83元,除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评估监测费和事务性费用已先行承付外,余款31.1790万元以组织环保公益宣传活动方式承担。

经与生态环境部门磋商,由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办了庆祝2023年全国生态日活动、环保科普剧进校园活动、泰兴市第六届环保文化节活动等。火灾事故发生后,泰兴经济开发区进一步完善了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三级防控体系,极大提升了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十、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苏州)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分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常熟市碧溪街道树林内,采用张网或者气枪射杀的方式进行捕捉鸟类,被查获鸟类116只。经鉴定,涉案鸟类属于三有动物(共计85只),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

2023年7月至9月,常熟市公安局将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案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咨询林业部门,查明了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影响,对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进行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3年12月23日,常熟市检察院联合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咨询会,邀请专家出具咨询意见。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等,专家评估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25000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平均年龄达67周岁,经济收入微薄,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难以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综合考虑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侵权责任履行意愿,检察机关组织赔偿权利人(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方监管部门(常熟市碧溪街道办事处)、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案。磋商过程就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监督管理等细节予以确认,最终推动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了以劳务代偿折抵赔偿金的赔偿协议。常熟市检察院、常熟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对磋商过程进行了全程的见证。为充分评估诉前磋商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检察机关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围绕磋商协议内容有无折损公益、有无减免侵权人义务等方面举行公开听证,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采用替代性修复尊重客观事实,合乎法律规定。

2023年12月28日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名赔偿义务人根据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侵害程度,约定在30—90日不等时限开展林业养护、河道清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同时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讲等公益宣传活动,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在第三方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在指定地区进行树木养护、巡林巡河、法律宣传等方式完成了劳务代偿。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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